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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馆关于开放档案的公告(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近期我馆对馆藏1978~1979年3286卷档案进行了划控鉴定,确定开放档案2745卷。这是本馆第七批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现公布如下:
  一、开放档案的范围
  1978~1979年形成的市委(地委)、市政府(专署)、市直各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共90个全宗,2745卷。主要内容是: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妇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材料;工作计划、总结、农业、工业、税收、财经、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意见、指示、报告、请示、批复等;机构设置、城镇规划、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文化活动等形成的档案材料;招工、转正定级、工资调整、干部任免、表彰先进、组织和行政关系转移等通知、决定、调令、介绍信、登记表等;经济建设、农业生产、社会事业、司法、民政、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等统计年报、分析材料等。
  二、查阅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1、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学生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均可查阅。
  2、港、澳、台胞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市以上统战或侨务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其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市档案馆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3、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持省以上档案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其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并经市档案局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和市档案馆因特殊情况不办公外,其它时间均对外开放。

  宝鸡市档案馆地址:宝鸡市代家湾行政中心6号楼D座一楼
  联系电话:0917——3261355

    特此公告

                        宝鸡市档案馆
                        2009年4月20日

 

现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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