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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信息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出处:档案局.发布时间:2010-04-06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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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鸡市档案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促进网站建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站在宣传档案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推进我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保密规定》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档案网站(页)建设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社会的宗旨。突出宣传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宝鸡档案工作,为各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四条 网站建设坚持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安全保密的原则。网页各栏目内容的更新和信息的公布实行科室、局(馆)领导二级审核责任制。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档案室、本局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网页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进行认真审查后,交由宣传编研科把关并报局(馆)领导审核,在注重保密的原则下,对需要上网公布的档案信息, 一律由宣传编研科负责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 宣传编研科负责对网页信息的编排、上传,相关信息的反馈,并协同市政府网络服务中心做好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档案室、本局各科室应及时向宣传编研科提交需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有关业务工作信息。
第七条 网站应按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档案室、本局各科室 向网站提供的有关档案宣传、档案业务和档案服务等信息应是数字化的文字或图片信息。
(二)、宣传编研科负责对收到的电子文件,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
(三)、对滞后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宣传编研科要定期进行处置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宣传编研科每年要对上年网站访问者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访问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网站质量。网站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地记录每次更新内容的相关信息;上网信息的文字材料及相关的照片、附件应随上网审批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网站后台管理的帐号和密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档案局宣传编研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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